北京亿派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亿派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凯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商)初字第15281号

原告北京亿派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6号院。

法定代表人梁春雷,总经理。

被告北京凯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1幢01-10。

法定代表人戴贤才,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亿派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派克公司)与被告北京凯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工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凯工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不知道有原告亿派克公司起诉依据的合同存在,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亿派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凯工集团研发生产基地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约定工程地址为北京经济开发区F3M2,属本院辖区。虽被告凯工科技公司称不知道该份合同存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凯工科技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属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凯工科技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凯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芳芳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