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2010号
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驿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光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光普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山门东侧5号。
法定代表人:马宪文。
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光普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