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公司

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繁昌县华宝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6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闪闪,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繁昌县华宝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贤保,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红伟,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登封市舒漫嵩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帅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繁昌县华宝架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公司、登封市舒漫嵩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及未缴纳二审诉讼费用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