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河南万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7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万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上城公馆31号楼109-110号。
法定代表人:肖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中段286号。
法定代表人:袁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公司、河南万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民终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辛季涛
审判员  王一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