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702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第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227788。
法定代表人:汪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0702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9年7月18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为使案件顺利执行,应在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范围内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905560元;
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万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