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777号
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D-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8933740B。
法定代表人:邹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莉,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紫荆花园商务大厦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0872904R。
法定代表人:罗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根
书 记 员  黄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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