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财保1号
申请人: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1237993X。
法定代表人:曹友强。
被申请人: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0872904R。
法定代表人:罗杰。
申请人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程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