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275号
原告: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1237993X。
法定代表人:曹友强,总经理。
被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0872904R。
法定代表人:罗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8.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宗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