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305号
原告: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燕子村红英桥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1237993X。
法定代表人:曹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乡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0872904R。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晓
书 记 员  熊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