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6民初7779号
原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罗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央权,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何林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295元,减半收取计5647.50元。
审 判 长  杨 茗
代理审判员  李青茂
人民陪审员  熊 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沫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