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博久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5696号
原告:重庆博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平安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4YA01U。
法定代表人:袁其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立,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紫荆花园商务大厦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0872904R。
本院在审理重庆博久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久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博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7元(已减半),保全费1276元,合计2673元,由原告重庆博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利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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