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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诚投铝合金门窗加工厂与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1民初5317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诚投铝合金门窗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771819690,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社区石羊居民小组。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重庆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0872904R,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紫荆花园商务大厦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诚投铝合金门窗加工厂与被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诚投铝合金门窗加工厂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门窗安装工程款2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9月25日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诚投铝合金门窗加工厂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诚投铝合金门窗加工厂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诚投铝合金门窗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诚投铝合金门窗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