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13735号
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D-2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8933740B。
法定代表人:邹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紫荆花园商务大厦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0872904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川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日立案。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