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派蒙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5623号
原告: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其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柳,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派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德瑞公司)诉被告安徽派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派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南昌德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南昌德瑞公司与安徽派蒙公司签订的《派蒙投资集团代理商委托书》;2.判决安徽派蒙公司返还货款56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3.诉讼费由安徽派蒙公司负担。2009年12月18日,南昌德瑞公司与安徽派蒙公司签订《派蒙投资集团代理商委托书》,约定由南昌德瑞公司通过先向安徽派蒙公司付款购进派蒙漆吸波王防辐射特种涂料产品方式,独家代理安徽派蒙公司在江西省销售产品。合同签订后,南昌德瑞公司先后5次向安徽派蒙公司支付货款70万元,但安徽派蒙公司仅发放价值87500元产品,并且安徽派蒙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广告投放部分费用。鉴于此,南昌德瑞公司于2011年停止代理安徽派蒙公司产品在江西省的销售。但是双方一直没有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安徽派蒙公司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返还货款,仅返还5万元。故南昌德瑞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安徽派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派蒙投资集团代理商委托书》备注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故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裁定驳回南昌德瑞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德瑞公司与安徽派蒙公司签订的《派蒙投资集团代理商委托书》第6条备注中约定“如遇不可调解的纠纷或争议,可通过司法程序由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法院仲裁解决”,该条对管辖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南昌德瑞公司依据被告住所地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安徽派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派蒙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