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03执4319号
安徽派蒙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宇航派蒙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4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合同款15万元;
(2)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7414.3元;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2711元。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