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派蒙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辖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派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A栋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72193Q(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商业金融2幢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9047R。
法定代表人:程其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柳,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派蒙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德瑞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5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派蒙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派蒙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派蒙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