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6107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49巷9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嘉陵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104-1号。‘
负责人:韩丹。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住所: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
法定代表人:侯昊铭。
**与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嘉陵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2022年6月15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林雪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子英
书 记 员 张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