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

某某、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4828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关键。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49巷9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被告: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50-1号1-3-2。
法定代表人:王艳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辽宁森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受损车辆尚未实际维修,维修费用不确定,遂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返还原告25元。
审判员  任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