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97号
原告:***,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49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54106436073。
法定代表人:徐刚。
本院在审理***与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沿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思奥
书 记 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