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5898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系沈阳市皇姑区律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49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54106436073。
负责人:徐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 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宇
书 记 员 李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