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

某某与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15239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皇姑区岐山中路49巷9号 负责人:**,系处长。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54000元以及车辆、价格鉴证收费276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4日,原告名下的白色众泰辽A2××××号车停放在塔湾欣城一期北门附近的元江街上的停车位。第二天早晨发现,车辆被大树砸坏,车顶、天窗玻璃以及车门等造成严重损失。拨打110后,民警及时赶到,并出具接报案回执,回执记载内容为你(单位)于2022年7月15日7时您的白色众泰辽A2××××号天窗及车顶车门被树砸报警我单位己接到,并盖有沈阳市**皇姑分局明廉路派出所印章。之后原告委托辽宁盛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辽宁盛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为原告出具辽盛价涉车2022第-008-039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最终车辆损失金额为54000元,本次价格鉴证收费金额为2760元。被告作为树木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裁判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为事业编制单位,2018年9月9日皇姑区编制委员会撤销了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原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的权利义务由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承接。原告应对承接单位进行诉讼,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历 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