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绿化管理处

某某、某某与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沈阳市和平区绿化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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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2民初13732号
原告:***,女,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涛,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涛,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5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云初,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朝霞,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绿化管理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系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朝霞,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沈阳市和平区绿化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员吕红娇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郑晓晨
书记员姜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