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经开民初字第00125号
原告:沈阳市运河风景管理处,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隆亨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运河风景管理处与被告沈阳隆亨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运河风景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50元,免予交纳。
审判长潘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计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