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602号
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真真。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院/div>
法定代表人:高云建。
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秋香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