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海天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再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海天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海天城市广场C-3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贺丹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真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阳海天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伟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5民终1557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豫民申397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天伟业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均认定吕某某为安阳鑫荣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大鹏装饰公司根本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2.原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查证属实。工程量确认单是否系吕某某本人所写、吕某某是否是该工程负责人,均未查证。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以张某某同时为海天伟业公司、鑫荣置业公司股东为由,认定吕某某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是代表海天伟业公司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4.本案装饰装修合同根本未实际履行。
大鹏装饰公司辩称,其设计施工图以后,由吕某某现场确认,而且吕某某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是现场负责的。其2013年与安阳鑫荣置业公司签订的装饰合同,合同总造价是1070万。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某某,现场负责人是吕某某。这个项目本身开始不包括本案涉案工程,但整个工程是存在的,在原签订合同基础上,申请人与其签订了这个合同,申请人与吕某某在签字确认后,又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认可吕某某作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吕某某在施工现场签字及确认签字形成证据链。当时鑫荣公司与申请人之间股东高度的混同,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某某,两个公司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班人马。合同本身造价近70万,其前期对基础工程已经大部分完成,由于申请人没有按时付款才停工,并由吕某某对其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了确认。原审审理过程中,对方说是45万施工下来的,如果没有其前期工程45万根本无法完成,可以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基础工程,不能仅仅依靠外形上的不一致否定其已经完成的工程量。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豫05民终1557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利平
审判员  潘建军
审判员  段合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