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科技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560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第八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10417B。
法定代表人:王真真。
委托代理人:王焕章、韩俊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科技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中意科技园**研发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9731884M。
法定代表人:回戈。
委托代理人:雷会云、许会杰,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科技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豫0311民初5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洛阳科技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洛阳科技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