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迎宾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第八大街106号。
被执行人:周口市迎宾馆,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六一路北段5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总经理。
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市迎宾馆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豫执监310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执恢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弋
审判员 郭金举
审判员 吴海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子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