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阳海天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1588号
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真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学文,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海天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海天城市广场C-3写字楼1单元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贺丹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红,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海天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计3626元,由原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