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撤4号
原告:**,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燕、王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欧凯龙家居小镇一期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朱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林,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真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科、王华驰,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加双,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加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2022年9月13日原告**以已另案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62元,减半收取16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简立存审判员李青审判员周振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隆
书 记 员 陈      锦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