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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五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曹**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9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龙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特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公司赔偿威特龙公司因外幕墙等严重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无法使用案涉房产所蒙受的经济损失5354982.45元[总建筑面积27591.81平方米×1.29元/平方米/天×(643天+63天)×21.31%]”[注:643天为诉讼期间(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本案裁决作出之日,暂按643天计算),63天为***定确定的修复所需工期。2.依法改判**公司、咨询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对威特龙公司关于因外幕墙质量问题产生的房屋空置损失金额予以酌减,最终仅支持50万元的赔偿金额,明显过低。本案中,威特龙公司早已多次就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事宜要求**公司配合进行分析、论证、鉴定和修复工作,但其始终拒绝配合。无奈之下,威特龙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公司仍不认可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更不认可其负有责任,故才导致本案不得不进入工程质量***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方案***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造价***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工期***定等多个鉴定程序。在本案审理期间,威特龙公司均无法使用案涉项目,导致威特龙公司的损失大大增加,现经***定确认**公司应对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则**公司应当赔偿威特龙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本案裁决作出之日,暂按643天计算)和修复期间(《***定意见书》认定因**公司施工工艺不合格导致的质量不合格工程修复施工工期为63天)无法使用案涉项目的损失5749400.42元[总建筑面积27591.81平方米×1.29元/平方米/天×(643天+63天)×21.31%]。需要说明的是,威特龙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金额,是已经考虑了经***定确认**公司施工工艺不合格部分占比(21.31%)之因素而计算的,是不应当再予以酌减或调减的。但是,一审判决却直接将该等损失赔偿金额予以酌减至50万元,甚至还不到威特龙公司损失金额的10%,明显过低。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威特龙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威特龙公司的上诉意见。案涉场地未投入使用的原因是上诉人自身原因所致,与诉争问题无关。诉争的外立面板材脱落是必然发生的,故施工问题与外立面维护、房屋使用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房屋停用损失责任。 咨询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和**公司的答辩意见。我们签订的监理的合同,只是承担施工的直接损失。关于房屋出租费用不是工程的直接损失,与监理单位没有关系。 威特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支付威特龙公司因质量不合格所致的拆除费用、垃圾消纳费用、重新施工费用3687144.19元;2.咨询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公司赔偿威特龙公司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5354982.45元;4.**公司承担工程质量***定费57.75万元、修复方案、工期及修复造价的***定费用30万元、房屋无法使用的损失评估费用8.5万元、威特龙公司为***定垫付的升降机租赁费1.7万元;5.**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5年,威特龙公司(发包方)与**公司(承包方)签订《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1#厂房等9项(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威特龙公司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工程名称为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1#厂房等9项(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8578.57平方米,开工时间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25日,合同总工期为482天,合同暂定总价款为82150084.98元。 2015年7月14日,威特龙公司与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要内容为:签约酬金为194.3万元;因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该赔偿委托人损失;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审核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合同签订后,项目的开工时间为2015年9月9日,实际完工时间为2017年5月份,2017年6月30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11日。涉案场地包括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6号楼、7号楼、南侧及西侧门房,总面积为27591.81平方米。 因双方就工程款发生争议,**公司曾将威特龙公司诉至法院,威特龙公司在该案中提起反诉,后一审法院出具(2018)京0112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497550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清;二、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人民币4015512.72元(以29708441.9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期间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5月17日;以10236637.9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期间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清;三、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0236637.9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清;四、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4738867.6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期间自2017年9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清;五、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与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1#厂房等9项(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竣工验收的8项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移交给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与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1#厂房等9项(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彩色照片和相同部位竣工后的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光盘2套、全部竣工材料(包括全套竣工图)6份交付给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七、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xxxx通竣2017(建)xxxx号)交还给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八、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因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1#厂房等9项(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产生的金额为1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九、驳回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十、驳回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现双方均认可2019年8月22日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给了威特龙公司。交付时房屋为毛坯状态,水电齐全。威特龙公司接收涉案场地后,发现外幕墙面板脱落,后威特龙公司多次发函给**公司要求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但**公司未予积极回应,此后威特龙公司自行进行了***定并提起了本次诉讼。 关于质保期,**公司称质保期为2年,威特龙公司的主张已超质保期。对此威特龙公司表示其接收涉案工程后发现外幕墙大面积脱落,遂向**公司发函要求维修,但**公司一直未予以理会,故其于2020年年底提起了本案诉讼;同时其主张幕墙属于主体的一部分,不存在质保期的说法,只要有问题都应由**公司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威特龙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照片及2019年12月26日的《关于建筑物质量鉴定及维修事宜的函》。此外,威特龙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 关于外幕墙材质。2016年6月24日,威特龙公司及咨询公司向**公司发函,主要内容为:应甲方要求,涉案场地外墙外挂饰面板全部改为外墙干挂装饰板(厚度16mm,基材材质:镁质基材);构造做法、龙骨、挂件等均按施工图纸中干挂空心陶土板墙面的要求施工;施工前上报外墙分包单位资质和外墙施工方案。同年9月1日,威特龙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涉案场地建筑单体外墙干挂件原设计为陶土板,现经设计变更为合沐佳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镁质外墙干挂板,因工期原由,现委托贵公司根据安装需求现场加工,除加工外,在今后安装及使用的过程中,因板材的质量问题与贵单位无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玻镁平板是否能用于外幕墙、**公司外幕墙的施工工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后经一审法院主持,双方选择建研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定,结论为:关于材料,玻镁平板不能用于室外幕墙使用;关于施工工艺,1.本次鉴定,共抽样检查挂件与横梁的连接123处,其中95处符合施工图要求,28处采用焊接且未进行防腐处理不符合施工图要求;2.窗洞口、装饰线条位置的面板连接,共抽查85处,其中20处符合施工图要求,51处未按施工图纸要求安装挂件,不符合施工图要求,14处采用平板挂件连接,不符合施工图要求;3.女儿墙压顶面板的连接,共抽查20处,面板全部直接平置于龙骨上,未按施工图纸要求安装挂件,不符合施工图要求。综上可见,该项目所用面板不具有作为室外幕墙材料的性能,该项目使用玻镁平板作为面板是目前导致该项目出现面板脱落问题的主要原因。该项目女儿墙压顶面板连接,部分窗洞口、装饰线条位置的面板连接存在未按图施工的情况,造成相关部位的面板松动或脱落。该项目局部挂件与横梁的连接采用焊接,不符合施工图要求,但不是造成面板脱落的原因。在建研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第八次回函中,针对威特龙公司提出的“关于面板材料问题与施工工艺问题的责任比例”答复内容为“经鉴定,该项目面板脱落的主要原因是面板选材不当导致。此外,面板与龙骨连接的窗洞口、装饰线条和女儿墙处存在未按施工图纸要求安装挂件的情况,也是造成上述位置面板脱落的原因之一。经抽样检查,存在未按图施工问题的窗洞口、装饰线条占幕墙总面积的19.53%,存在未按图施工问题的女儿墙占幕墙总面积的1.78%”。 关于1至4号厂房、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楼外立面底层裙墙粘贴灰色劈离砖脱离事宜,经一审法院主持,双方选择建研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定,结论为:(1)该项目存在内部结构拆改情况、内部四周裙墙下方混凝土地面破坏、个别位置回填土堆积、局部填充墙拆除、个别位置裙墙内部被外力严重撞击。拆改施工的扰动以及填充墙体室内侧的拆改对裙墙劈离砖造成影响,导致劈离砖墙体开裂、松动脱落;(2)该项目外幕墙面板材料为玻镁平板,玻镁平板不适用于室外,其强度低、抵抗变形能力较差。因外幕墙使用玻镁平板,导致外幕墙与裙墙劈离砖交接处存在脱开情况,脱开后随着雨水的渗入,加速了劈离砖粘结材料的老化,降低了界面层粘结强度,导致该区域出现劈离砖松动脱落情况。同时,雨水的进入导致该区域长期热胀冷缩,造成劈离砖开裂。现威特龙公司不主张上述裙墙的质量问题。 关于因**公司施工工艺导致的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造价及工期事宜,双方发生争议。经询问,**公司称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修复工期在15天左右,造价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威特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后经一审法院主持,双方选择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定,该公司出具了修复方案以及依据修复方案计算出的修复造价,结论为:修复费用为3687144.19元,其中玻镁平板装饰板材费为236938.59元,修复工期为63天。就修复造价中的玻镁平板装饰板材费,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电话联系了鉴定机构,其表示“考虑到修复方案,特别是窗洞口的大小不一样等,能重复利用的外墙面材料大概在50%左右”。 关于涉案场地的租金水平,威特龙公司申请***定,结论为:北京市通州区创意东一路18号院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房地产市场租金价格为1.29元/平方米/天。 就**公司的施工工艺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外墙面板脱落的原因力大小,威特龙公司称鉴定机构在第八次回函中对此进行了答复,此外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应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因此其认为**公司承担30%的责任比例。**公司则表示面板脱落的主要原因是板材不合格所致,板材是威特龙公司指定的,经过前期鉴定报告的结论,该板材不应作为外幕墙材料使用等,因其导致外墙剥落无法避免,且施工前经**公司明示拒绝使用该板材后,威特龙公司两次向**公司出具承诺书及补充说明,均承诺在今后安装使用过程中因板材质量问题与**公司无关,因板材自身质量问题出现的情况**公司不承担责任;此外,鉴定机构指出未按图施工问题的窗洞口等的比例是面积比例,不是责任比例。因此,应由威特龙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就外幕墙面板脱落与威特龙公司无法使用场地的原因力大小,威特龙公司称正是因外幕墙脱落导致威特龙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场地,特别是本案诉讼时两次鉴定期间,双方都参加了现场勘验,勘验过程中还有板材从外幕墙上脱落,直接导致涉案工程无法正常使用,也更不可能对外出租。**公司表示,其一、外幕墙脱落不影响威特龙公司正常使用涉案厂房,威特龙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对厂房进行装修,从而闲置未使用;其二、现实生活中对外墙的升级改造不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其三、因板材质量问题一定导致外幕墙面板脱落,因此如果因外幕墙面板脱落导致涉案厂房没法使用,该后果应由威特龙公司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前往涉案场地进行了查看(未提前通知威特龙公司),院内仅有数人在值守。院内所有建筑物均有不同程度地外墙面板脱落,其中建筑物上部的横向装饰条脱落尤为严重。除3号楼已进行内部装修外,其余**未进行内部装修,部分**在进行内部改造,不具备使用条件。部分**附近摆放有简易隔离带,以防有外墙面板脱落伤人。 经一审法院核实,就鉴定事宜各方支出情况为:威特龙公司支出施工工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31.25万元、修复方案、造价及工期的鉴定费用30万元、租金水平评估费8.5万元、升降机租赁费1.7万元;**公司支出施工工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31.7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所争议的合同成立、履行及发生争议的时间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经过***定,**公司的部分施工工艺不符合施工图要求,据此**公司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就威特龙公司提供的外幕墙板材而言,通过两次书面函件可以确认**公司已尽到了其作为承包人的提示义务,因此外幕墙板材质量问题的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 关于威特龙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鉴定机构依据其出具的因**公司施工工艺导致的质量问题的维修方案得出的修复费用为3687144.19元,**公司虽然对修复方案、修复造价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但鉴定机构出具了答复函,并出庭接受了质询,对**公司的质疑进行了合理说明,据此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予以采信。关于在修复费用中是否应扣除玻镁平板装饰板材费的问题,考虑到该次修复系因**公司的施工工艺存在问题所致,参考鉴定机构对此的回复,一审法院认为应扣减50%的板材费用为宜。 关于威特龙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主要系因**公司与威特龙公司的《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1#厂房等9项(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其依据与咨询公司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张咨询公司的监理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威特龙公司就此可另行主张其合法权利。 关于威特龙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涉案场地未投入使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外幕墙面板脱落且迟迟得不到维修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因素。与此同时,外幕墙面板脱落的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威特龙公司提供的外幕墙面板材质不合格,另一方面是**公司的施工工艺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综合上述因素并考虑到外幕墙面板质量问题对外墙面板脱落的影响,一审法院对威特龙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威特龙公司的第四项诉讼请求,由一审法院根据鉴定事项、各方主张与鉴定结论之间的差异等综合情况予以酌情认定。关于威特龙公司主张的面板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应由威特龙公司自行负担。关于威特龙公司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判决:一、**公司给付威特龙公司因施工工艺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3568674.9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公司给付威特龙公司因施工工艺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房屋空置损失5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除**公司已付的31.75万元鉴定费外,**公司再给付威特龙公司各类鉴定费128875.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四、驳回威特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威特龙公司的上诉请求,双方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威特龙公司房屋空置损失的认定是否适当。 据一审法院前往涉案场地进行查看,除3号楼已进行内部装修外,其余**未进行内部装修,部分**在进行内部改造,不具备使用条件。由此,涉案场地确存在未投入使用的情况,**如一审法院所言,未投入使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虽外幕墙面板脱落且未及时得到维修是其中一方面的因素,但外幕墙面板脱落通过鉴定结论可知,涉案项目所用面板不具有作为室外幕墙材料的性能,使用玻镁平板作为面板是目前导致出现面板脱落问题的主要原因。建研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第八次回函中,针对威特龙公司提出的“关于面板材料问题与施工工艺问题的责任比例”答复内容为“经鉴定,该项目面板脱落的主要原因是面板选材不当导致。此外,面板与龙骨连接的窗洞口、装饰线条和女儿墙处存在未按施工图纸要求安装挂件的情况,也是造成上述位置面板脱落的原因之一......”。故而,**公司应承担的房屋空置损失应为其施工工艺存在质量问题的范畴。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导致外幕墙面板脱落的原因以及外幕墙面板质量问题对外墙面板脱落的影响,酌情认定**公司给付威特龙公司房屋空置损失50万元,并无明显失当,本院不再予以调整。 综上,威特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威特***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沈 放 审 判 员 王 成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 霄 法官助理 向 玗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哲 书 记 员 王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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