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执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0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2,685,100元;二、被告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540,495.57元;三、被告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以2,685,1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本案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从2023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 2、**被执行人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网络资金账户未开户,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工商部门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前往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登记情况,经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经执行案件流程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21件;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4,266,460.33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266,460.3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秦 明 审 判 员 艾 里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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