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准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5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准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准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准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准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准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准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