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3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区新城大道1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青0103民初2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217685.52元、案件受理费245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0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3345.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传票。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记有位于××区(建筑面积231.84㎡)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有×××帕萨特牌车一辆,在本院另一执行案件中,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在青海鑫兴投资有限公司有70%的投资股权,认缴出资额6020万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对案外人西宁博泽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4409218.75元,但因该案外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办公及相关场所无人员办公,未能采取搜查措施。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冷季平
审判员***
审判员杨武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