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111民催9号
申请人:江苏民富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民富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名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3-23651938、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长沙输油气分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南路支行、收款人为江苏民富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民富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民富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