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21民初1044号
原告:***,女,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郏县。
原告: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产业聚集区紫云路北段路西(平顶山市益农科技有限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0353E。
法定代表人:范建国,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鸿勋,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静静,女,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绿原,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静林,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1号兴达路街道办事处马渡村民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094719。
法定代表人:时长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静静、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鸿勋,被告付静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绿原、安静林,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付静静、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544566.76元;2.本案诉讼费由付静静、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与付静静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支付付静静现金人民币1544566.76元,系付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依约通过银行转给付静静人民币1544566.76元(履约保证金),付静静将该笔款项交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下半年,付静静应当去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此项履约保证金返还事宜,却迟迟不去办理。本案所涉履约保证金系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商丘师院工程所交纳。
付静静辩称,1.2018年11月1日,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付静静就商丘师范学院内12号学生公寓楼建设施工项目及工科综合实训中心施工建设项目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付静静协调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项目交给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协调促成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付静静与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所述2018年11月8日的协议书实质上是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与付静静所签,该协议书甲方处为“***(代)”可以证明上述观点,***与付静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故***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2.2018年11月8日,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付静静支付1544566.76元确系支付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付静静在收到1544566.76元后即刻转往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协议书”中也载明此履约保证金系付商丘师范学院12号学生公寓楼建设施工项目。付静静与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居间合同关系,付静静作为居间人,协调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交给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了居间义务。而本案中,付静静向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转交履约保证金,2018年11月8日的“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付静静应当办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事宜,且该工程的发包方商丘师范学院已将上述保证金退还给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其与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转包合同法律关系要求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无权要求付静静返还。综上,请求驳回***、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付静静的诉讼请求。
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付静静将款项交给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属实,但款项的性质及权利人是谁,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并不知情,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付静静与***、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也不知情,故***、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该笔款项时,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没有退还。庭审中,根据付静静的答辩意见,付静静作为该笔款项的权利人若同意将该笔款项退还给***、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且终止付静静因该笔款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要求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付静静返还该笔款项,则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付静静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日,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商丘师范学院的12号学生公寓楼项目,与商丘师范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8年11月1日,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付静静签订居间合作协议份,约定商丘师范学院12号学生公寓项目已由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付静静协调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交给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取1%的管理费。后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商丘师范学院12号学生公寓楼项目转包给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因施工需向商丘师范学院交纳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通过***的账户将其中1029711.14元履约保证金转账给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另外1544566.76元履约保证金通过***的账户转账给付静静,付静静与***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代)乙方:付静静***于2018年11月8日付给付静静现金人民币1544566.76元,系付商丘师范学院12号学生公寓项目履约保证金。如果该笔资金出现风险,视为乙方诈骗行为。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同时追究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责任。甲方:***(代)乙方:付静静”,后付静静于2018年11月8日当天将1544566.76元履约保证金转至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商丘师范学院的12号学生公寓楼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商丘师范学院已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其中的1029711.14元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下余1544566.76元履约保证金至今未退还,引起诉讼。
另查明,***系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所涉2574277.9元系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的款项。
本院认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商丘师范学院12号学生公寓楼转给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双方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商丘师范学院12号学生公寓楼项目已经完工,商丘师范学院已经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的实际承建方为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商丘师范学院12号学生公寓楼的履约保证金系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故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中,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商丘师范学院12号学生公寓楼,即使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系其向***所借的借款,***也仅是代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使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本案中该笔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人应为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付静静仅是作为中间人代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了1544566.76元履约保证金,且付静静已经将该履约保证金交给了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故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付静静返还该1544566.76元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44566.76元;
驳回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1元,减半收取9350.5元,由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烨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少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