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02民初430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尚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产业集聚区紫云路北段路西(平顶山市益农科技有限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0353E。
法定代理人范建国。
原告***诉被告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诉至本院。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7460元及延迟期间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位于商丘市内的工地负责铲车回填土、渣土回填和小挖机回填项目,该工程完工后,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574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位于商丘市内的工地负责铲车回填土、渣土回填和小挖机回填项目,被告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3日分别出具结算单四张,共欠原告工程款5746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延期利息,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7460元未予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746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236.5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志强
审 判 员 赵军峰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