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2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产业集聚区紫云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0353E。
法定代表人范建国。
被执行人***,女,1985年06月27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城区。
申请人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1963767元及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位于新城区建业·森林半岛39楼东2单元10层10H(不动产单元号豫(2016)平顶山不动产权第0000100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牌号:豫A×××××)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届满期限为2021年9月2日—2023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人不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令。
六、申请人不申请公安协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杜建党
执行员 陈 强
执行员 周永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