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花垣县城乡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4民初584号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姚军,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兵,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垣县城乡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花垣县工业集中区创新创业园孵化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龙建辉。
第三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曾卓。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花垣县城乡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易继业
审判员  罗诗华
审判员  石宗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满柯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