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地泽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0157号之二 原告:上海地泽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319号12幢3层321-3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368号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地泽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沪0106民初40155号案件,原、被告相同,事实相同,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沪0106民初4015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