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0157号之一
原告:上海地泽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319号12幢3层321-3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368号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地泽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