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6民初295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295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17,086.85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之后,本院依法对三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审理中,申请人以其被查封的价值3,793,772.27元的股权已在被查封前挂牌转让、查封严重影响申请人与股权受让人的正常交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持有的上海民港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50%股权的冻结,并愿意替换申请人厦门分院开立于农业银行厦门宏业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3,793,772.27元现金作为财产保全查封标的。2017年7月5日,原告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变更财产保全查封标的申请予以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查封标的,符合法律规定,且得到原告同意,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分院开立于农业银行厦门宏业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3,793,772.27元;
二、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民港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50%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