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执保119号
申请人: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伟峰国际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窦燕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天骄,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名都城小区1号楼西侧第二间门市3-4层。
法定代表人:王恩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刘晓柯,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16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16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春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