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华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民初2478号
原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华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吉林华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光大
书记员  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