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执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伟峰国际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窦燕书,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名都城小区1号楼西侧第二间门市3-4层。
法定代表人:王恩荣,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吉0194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双方正在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执行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春雨审判员郭帅代理审判员亢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杭 艳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