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振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华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6483号
原告:**省振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汇处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5幢27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彭闯,经理。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
法定代表人:窦燕书,经理。
**省振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省振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省振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省振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