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3924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力音响设备**,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B地块(万豪城)4栋2213室。
经营者:郑丽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铭,系**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
法定代表人:窦燕书。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力音响设备**诉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2021年12月9日,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力音响设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力音响设备**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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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吕贤超
人民陪审员 丁爱娟
人民陪审员 赵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