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丹商初字第01466号
原告江苏河阳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河阳兴达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进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河阳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进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河阳线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河阳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