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进泵业有限公司

3908江苏江进泵业有限公司与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4民初3908号
原告:江苏江进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52894A,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理。
被告: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江进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进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6元,依法减半收取49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