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11号
原告:聊城昌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山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刘西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纬北路街道车站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姚德臣,执行董事。
原告聊城昌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聊城昌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昌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