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泰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宁四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2民初654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攀,山东佑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英会,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四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西门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邢金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梅,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泰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朱本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亮,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济宁市泰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与被告***、济宁四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泰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诉讼请求由30000元变更为161306.19元,本院当庭通知***按照普通程序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7日内补交诉讼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袁长海
人民陪审员  双春青
人民陪审员  陈立坤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芳